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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件回顾
杨女士和陈先生因感情不和已于十年前登记离婚。二人在婚内共同购买成都市房屋一套,登记在陈先生名下。
俩人都以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所以离婚协议未对房屋进行分割。
现陈先生用该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但银行审批流程中发现该房屋是婚后购买,且离婚协议中未对该房产作出分割,于是中止了陈某的贷款申请,建议陈先生先办理公证。
于是陈先生找到杨女士,二人沟通后,决定到公证处咨询解决办法。
02公证过程
公证员告知二人,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银行会审查抵押物的权属情况,确认抵押物产权清晰、无纠纷。
鉴于抵押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而二人离婚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银行担心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中止了陈某的贷款申请。
解决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消除抵押物存在的权利瑕疵,公证员建议二人办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对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作出处理。
杨女士表示,虽然离婚但还是希望陈先生过得好,而且孩子也跟陈先生生活,希望他能够申请到贷款,同意办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
随后,公证员为二人草拟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明确归陈先生单独所有。
二人签署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并办理公证,陈先生将公证书提交贷款银行后顺利获得了贷款。
03专业提示
离婚协议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自愿签署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
离婚协议是协议登记离婚的必备的法律文件,离婚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口头的协议无效,协议自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离婚后需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做出变更或补充,经男女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补充原离婚协议,通过办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借助公证员的专业知识,能妥善处理离婚协议未尽或变更事宜。
法律法规依据:
1、《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公证法》第36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