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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房产继承涉及多人,谁才是我的“意中人?”近日,陈阿姨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当事人事件
“小同志,我想把我现在居住的房子过户给我的外孙女小丽,但前两天我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时,工作人员却说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我老伴儿,他已经去世了,他们告诉我要先办理继承权公证,持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我该怎么办?”
——寻求公证帮助的陈阿姨
公证过程
原来,陈阿姨现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是自己已去世的丈夫周先生,现在陈阿姨想把房子过户给女儿的孩子。但陈阿姨家庭情况比较复杂:周先生有一弟一妹,且母亲尚在,如此一来,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人员除了陈阿姨的儿女外,还包括周先生的母亲、弟弟和妹妹。
对此,陈阿姨提出了自己的疑惑:“这个房子本来就是我的,为什么还跟我丈夫的父母、弟弟、妹妹有关系啊?”
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周先生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两人的女儿健在,女儿的子女小丽就没有继承权,不属于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周父后于周先生去世,并且去世时周先生遗留的财产未进行分割,那么周父继承遗产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周先生的母亲、弟弟和妹妹。
经公证员耐心讲解,陈阿姨终于明白了其中缘由。第二日,陈阿姨与家人一同来到成都公证处,房屋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由陈阿姨继承该房所有权,成都公证处依据法定程序,第一时间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陈阿姨也凭该公证书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顺利办理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法条解读
经梳理,本案涉及两种继承关系:
1.普通法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周先生去世,即在其妻子、女儿、儿子以及父母之间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2.转继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周父后于周先生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此产生了第二个继承法律关系即转继承。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并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该继承人可以将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自己的法定继承人。
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然而往往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致使继承人尚未分得遗产就已死亡,那么他应得的财产就转移到另一个继承关系中。若他生前未留遗嘱而又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就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来继承他应得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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