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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类别多,其中保全证人证言是最常见的一种。
近日,一当事人向兰州恒信公证处公证员咨询,他和第三方有合同纠纷拟向法院诉讼解决,但他们的合同纠纷案有个重要的证人,因为身体不便不能亲自前往法院出庭作证。公证员听完后告知其可以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并向当事人解释了证人证言公证的法律意义、具体操作及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天,当事人和证人带着准备好的材料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先将申请表等程序性文件打印出来证人签完字后,公证员助理已经准备好摄像机,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证人就所知道的客观情况进行了陈述,在陈述之前公证员向证人告知,证人需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不得虚假陈述且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均表示明白。公证员助理负责录像,公证员负责将证人所陈述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文件,后经证人签字确认。
公证员将陈述记录、录像视频等做成公证书后,尽快地给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也及时将该证据交给了法官。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员以中立的证明立场,通过周密的程序,将证据加以提取、固定等,并进行客观的表述,形成书面形式,产生法定的证据效力的活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律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