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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一位老人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公证处咨询。他的堂兄郑某没有结婚,无儿无女,是由国家赡养的五保户,近日因病在敬老院去世。因郑某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皆先于其去世,便由老人和其他旁系亲属出面将其安葬。在整理其遗物的过程中,发现郑某有一万余元的存款,不知该如何处理。
案 件 情 况
经询问,公证员得知郑某的母亲谢某与父亲郑某仁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结婚,仅生育了郑某一人。后郑某仁去世,谢某带着年幼的郑某改嫁郑某品,与郑某品生有一子郑某圣。郑某一直未婚,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郑某圣育有一子,郑某龙。
公 证 流 程
公证员告诉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郑某圣作为郑某同母异父的兄弟,是郑某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虽郑某圣先于郑某去世,但其继承份额可以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即郑某龙对其伯父郑某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公证员向申请人郑某龙详细说明了继承该笔遗产所需的材料。为了让群众少跑路,公证员认真核实了相关材料,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员专业、贴心、高效的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