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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李先生承租贾女士位于市中心的一间临街门面房用来开餐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五年,李先生每月需要向贾女士支付租金12000元。
李先生承租后,投入大量资金对门面房重新进行装修,全身心投入到餐馆宣传推广经营中。一年后,餐馆生意日渐红火。
贾女士见餐馆生意如此火爆,想自己接手经营,便向李先生提出将月租金涨到20000元。
02面对贾女士的涨租要求,李先生表示拒绝。
他认为应当继续按原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贾女士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便在租金缴纳期将至之时借口到外地出差忙为由,以此拒收李先生按约定支付的租金,意图借此以李先生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违反合同约定从而达到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
公证员建议:提存公证
支付宝大家日常生活中都或多或少使用过,它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就扮演着第三方担保的职能,但提存公证还有支付宝不具有的债务清偿功能,债务清偿提存公证是“另类”的支付宝。
债务清偿提存公证是为了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一项保护债务人得以履行债务的制度。
只要李先生把应当支付的租金提存到公证处,在法律上便视为其已支付租金,履行了合同义务。李先生可以避免因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贾女士在接到提存通知后应及时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并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其租金将面临收归国有的风险。
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公证员说
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是无法预料到的。比如,出租人瞎编了一些不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从而意图让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下落不明一时难以找到的;出租人去世了还不确定继承人是谁的。在这些情况下,承租人为了避免自己未支付租金导致的违约责任,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
提存公证在保障租赁双方正常履行义务、维护可靠的市场秩序以及构建和谐的法治环境等方面都体现了举足轻重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