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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助力公积金提取
自古以来,中国人对于爱情的美好夙愿便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但当迫不得已分开时,也希望双方有着“晴天落白雨”的明亮与潇洒。而当离婚协议中出现问题时,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可以给彼此留有余地,也可以使问题快速有效地解决。
01事件回顾
张先生与李女士是一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购买了一套位于成都市的房屋,并共同承担按揭贷款。且夫妻两人从购买房屋起,一直未提取过公积金。
现在张先生与李女士已经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也通过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不进行分割,贷款由张先生承担。现在李女士拟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公积金中心告知她,双方离婚协议中将上述房屋的贷款约定给了张先生一人承担,所以李女士无法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于是,2022年8月,张先生与李女士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咨询解决办法。
02公证过程
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说道:“如果双方对于房屋贷款由谁承担的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将原离婚协议中约定为张先生个人承担的房屋贷款,变更由李女士个人承担,从而有助于李女士提取住房公积金。”
张先生和李女士沟通协商后,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办理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李女士借助公证书顺利提取到了公积金。
03专业提示
男女双方离婚后,对于离婚协议内容有变更,可以经协商一致签订新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部分,仍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补充协议是协议人之间对于原协议进行补充或变更变的协议,如果离婚后需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做出变更或补充,经男女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补充原离婚协议,通过办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借助公证员的专业知识,能妥善处理离婚协议未尽或变更事宜,帮助当事人更好、更高效地解决原离婚协议遗留的问题。
法律法规依据:
1、《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民法典》第54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民事诉讼法》第72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