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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南京的张先生陪朋友到南京公证处办理公证,在与公证员交谈的过程中,张先生诉说了一件困扰其多年的烦心事。
原 来
张先生的奶奶早年丧偶,是奶奶独自一人将张先生的父亲拉扯大。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张先生的父亲为了响应国家“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号召,前往外地农村“插队落户”,但不久却因病去世。奶奶2014年离世后留下了南京的一处房产,张先生曾前往相关部门咨询办理过房产的继承事宜。在办理的过程中,张先生却遇到了困难,原因是爷爷及父亲均在外地去世且年代较为久远,张先生尝试各种办法依然很难查找到他们的死亡证明,于是上述房产继承的事情便一直搁置至今。
公证员在与张先生充分沟通并了解情况后表示,无法查找到死亡证明不代表继承公证不能办理,需要进一步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处理。针对张先生家里情况,首先,公证员请张先生提供爷爷和父亲的墓碑照片;随后,公证员仔细查阅了张先生奶奶和母亲的人事档案,调取了张先生的家庭户籍资料;其次,公证员还走访了张先生的亲属,并获取了知情人的证人证言。最终,公证员在结合上述证明材料并经核实后,查实了张先生爷爷及父亲的死亡情况,顺利为其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
以案释法
Q:办理继承,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为何如此重要?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死亡证明”一是为了证明死亡事实,二是为了确定死亡时间。本案中,张先生能够代位继承奶奶的遗产,恰恰是基于父亲先于奶奶死亡的事实。此时,张先生父亲的死亡证明便显得尤为重要。
Q: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提供哪些证明材料作为“死亡证明”?
A: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提交下列材料作“死亡证明”使用: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载有因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信息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当继承案件中死者去世距今久远、户籍变迁频繁,当事人较难取得死亡证明材料,此时就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足以证明死者死亡事实的其他相关材料:
①调阅被继承人生前的人事档案;
②前往死者的墓地实地拍照取证,核实安葬情况;
③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具体如从相关知情人处获取证人证言,前往死者的生前所在单位、住所地等基层组织进行核实等)。
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历史变迁、人口流动等原因,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难题。南京公证处在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多角度、多途径、多举措帮助每一位遇到困难的群众解决问题,切实做到让群众放心、安心、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