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父子关系不是你想断就能断!

时间:2022-09-08 16:11:34  来源:经区社会工作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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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证处接待了一位大爷,情绪激动,态度决绝。他拿着一份自己写好的声明书问公证员能不能办理公证。公证员仔细一看,是一份大爷要与儿子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书。

经过了解得知,大爷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生性顽劣,没少惹父母生气,爷俩之间的关系也一直不和睦。儿子成年后也不好好工作,还染上爱喝酒、打麻将的恶习,父母想尽了办法规劝也没用。前不久,儿子因为打麻将输钱把大爷攒了一年的退休金偷走了。大爷这次彻底爆发了,声言要跟儿子彻底断绝父子关系,自己与老伴日后的生养死葬事宜只靠女儿就行,无需儿子负责。

我们在影视剧中经常看到父母和子女为了某些家事争吵之后要求断绝“关系”的情节,但在现实中真能“断绝父子关系”吗?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向大爷耐心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天然形成的,这种关系自出生即产生。这种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所以父子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断绝”一说,因此这种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并没有法律效力,当然也不能办理公证,法院也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断绝亲子关系,相反,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逃避的。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声明或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样,除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或者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外,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总之,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基于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除外)。但是,双方若涉及赡养纠纷,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也就是说,上面说的那位老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儿子承担赡养责任。

最后,公证员与大爷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老人认识到法理人情的融通和边界,然后又把儿子找来,居中调解爷俩的矛盾。在公证员的热心说和下,父子二人都打开了心结。大爷表示,写下断绝父子关系声明书只是希望儿子能够及时醒悟,改掉恶习,踏踏实实地过日子;儿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会改过自新,孝敬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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