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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放弃继承遗产方面的声明公证,该做些啥?”
9月27日上午,第十三师哈密宏新公证处接到申请人王大爷的咨询电话。王大爷的女儿两年前在外地病逝,留下一套房产及若干存款,女儿生前离异,留有独子,但她未立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如今,王大爷远在外地的外孙想继承遗产,王大爷夫妇俩与外孙沟通后,决定放弃继承女儿的遗产,全部留给外孙。
儿子继承母亲的遗产,为什么要和姥爷姥姥协商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在王大爷的女儿未立遗嘱的情况下,王大爷夫妇和他们的外孙一样,都可以继承遗产。
如果经协商,一方愿意放弃继承遗产,则需要办理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公证。王大爷夫妇要想将女儿的遗产全部留给外孙,就得先办理相关公证。
王大爷夫妇年龄大、腿脚不便,哈密宏新公证处为两名老人开通“绿色通道”,安排两名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上门服务。
王大爷夫妇俩头脑清醒,意思表述真实,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公证办理的有关规定。公证员向两位老人介绍了我国民法典中涉及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又讲解了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清楚告知老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权利义务,确保他们知晓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两位老人均表示,他们都有退休金,晚辈们也很孝顺,他们是思虑清楚后决定将女儿的遗产全部留给外孙的。据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拟稿、申请审批,及时为王大爷夫妇俩出具放弃继承女儿遗产的公证书。(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薛倩 左丽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