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如何证明我是我?公证来帮忙

时间:2022-10-13 14:15:49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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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我是我?公证来帮忙

来来来,请你解答一道证明题:“如何证明:我是我?”。

这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似乎比前些年“你怎么证明你妈是你妈?”更让人难以回答。但这不是《大话西游》中的无厘头台词,而是现实生活中的他人的亲身遭遇。事情是这样的……

01 事件回顾  

2022年8月,王先生前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咨询:

王先生:我的父母是原配夫妻,一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前些年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我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我的父母去世前便相继去世了。我的其中一个姐姐,移民加拿大了,现是加拿大国籍。

现在我想要办理继承公证,可是姐姐已经在加拿大定居了二十多年,相关材料都已经丢失,导致现在没有任何材料可以直接证明姐姐与父母的关系。

如何协助亲人办理继承公证?如何证明现加拿大国籍的王某与子女王某是同一人? 

02公证过程  

经深入沟通,公证员告诉王先生要顺利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有两个问题需解决:

一是如何确认姐姐王某的继承人身份

二是姐姐王某在国外怎么配合其亲人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

公证员也给出了解决方案:

对于姐姐王某和其父母的关系,可以由王某父母的单位为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加之王某现在的英文名字是原来中文名字拼音且出生日期一致,后期再由公证人员根据情况进行走访核实可以解决。

因王某现为加拿大国籍,需要其在加拿大当地办理主张继承的委托公证或者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后,再将公证书原件提供给公证处。但王某在国外申办委托公证或声明公证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需要国内亲人配合才来完成,建议查询王某移民材料,并就材料办理公证以便王某顺利在加拿大办理公证。

王先生和亲人商议并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公证员经多方调查核实,确认情况,最终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03专业提示  

如何证明我是我?这个问题听起来可能比起证明“我妈是我妈”更离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难题,比如相关资料上姓名、出生日期或是其他身份信息因某些原因不一致,或者加入他国国籍后更改姓名。本案中的王某就是因加入他国国籍后更名才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对于如何证明移民前和移民后系同一人?其实我国公民在加入他国国籍取得他国护照后,出入境管理局会出具一份《注销户口通知书》,我们即可持该通知书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注销户口通知书》会注明,当事人的原公民身份证号、现在的护照号码、注销户籍的原因等。在办理户籍注销时派出所要收走通知书的原件,即便我们留存一份复印件,但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不及原件。因此,建议您在到派出所注销户籍之前,持《注销户口通知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证书(执照)公证,为证明“我是我”留下一份有力的证据。

法律法规依据:

1、《公证法》第11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4、《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5、《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6、《公证法》第36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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