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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协议公证圆拆迁梦
公房是国家或单位福利分配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取得的公有住房。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为了旧貌换新颜,对于越发老旧的公房进行拆迁改造在所难免。
而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为人所忽略的公房问题更是由此而生,导致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
01事件回顾
2022年6月14日,唐奶奶和易某、易某某、易小某一同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咨询,唐奶奶称她是易某、易某某、易小某的继母。她的配偶易爷爷也就是易某、易某某、易小某的父亲,在 1986年因病去世。易爷爷生前有两次婚姻,易爷爷与前妻房奶奶生育了子女易某、易某某、易小某。唐奶奶和易爷爷在1980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易爷爷和唐奶奶再婚前,唐奶奶有一子女唐某,唐某当时已成年结婚。易爷爷的父母在其去世前早已不在了。
为了顺利拆迁住上新房,易某、易某某、易小某决定放弃易爷爷公房的权益,与唐奶奶办理公证。最终,顺利完成了房改,圆了大家的拆迁梦。
02公证过程
经过深入沟通了解后,我处公证员建议唐奶奶和易某、易某某、易小某办理公房协议公证,并就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约定:一是公转私的权利范围;二是承租权的归属;三是易爷爷继承人的情况。随后唐奶奶和易某、易某某、易小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公证,约定如果公转私的话,易某、易某某、易小某放弃易爷爷公房公转私的权益;由唐奶奶继续承租;易爷爷的继承人只有唐奶奶、易某、易某某、易小某。随后,公证员为唐奶奶、易某、易某某、易小某及时出具了公证书,随后唐奶奶签署了拆迁协议,最终住上了新房。
03专业提示
公房的租赁补偿方式分为金钱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公转私。实践中,就公租方拆迁协议很复杂,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承租人死亡了,就需要与新的人签订新合同,新的人要继续承租的话,新承租人必须与原承租人有直接关联,一般关联性比较紧密的是他的继承人。在协议办理公证的过程中,需要公证员利用专业知识的优势,拟定完善的协议,通过公证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预防因财产而产生的家庭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
1、民法典第64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民法典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典》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民法典第493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