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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生前与好友龙某某共同出资,于2010年XX月XX日向XXXXXX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XX省XXXX县XX镇X小区X号门面一间,建筑面积48平方米,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合同编号为:GF-2000-X。
吴某某于2013年X月XX日因病在XXXX县人民医院死亡。现合伙人龙某某需向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证。
房产部门告知其房产的另一半所有权人吴某某已去世,需要吴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方才能办理该门面共同共有产权证。
经商量,吴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为此事特意从广州赶回来。
2021年X月XX日,刘某某向我处申请办理吴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的继承权公证,我处公证员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被继承人吴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情况,现调查清楚吴某某的配偶是刘某某、育有女儿吴某;吴某某的父亲吴某才,母亲王某某均先于其死亡;女儿吴某已于2021年X月XX日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了(2021)粤广广州第XXX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于是我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相关法律条款给刘某某办理了该门面产权一半的继承权公证。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黔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XXXX县XX镇XX路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 被继承人:吴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XXXX县XX镇XX路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刘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于2021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某于XXXX年X月XXXX日因病在XXXXX县人民医院死亡。 二、继承人刘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吴某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吴某生前与其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XX省XXXX县XX镇X小区第X号门面二分之一间,建筑面积48平方米,该房于2010年XX月XX日被继承人吴某与龙某共同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屋合同编号为:GF-2000-X,《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项下的权益依法为吴XX的遗产。 三、据继承人刘某称被继承人吴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及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某的法定继承人现有配偶刘某、女儿吴某某。 五、根据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皂角坪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被继承人吴某的父亲吴某才,母亲王某均已死亡。 六、被继承人吴某的女儿吴某某于2021年X月XX日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自愿发表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办理了(2021)粤广广州第XXXXXX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吴某所遗留下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苛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某的父亲吴某才,母亲王某先于其死亡,又因女儿吴某某自愿放弃继承上述财产。因此,被继承人吴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刘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