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童某居住权合同公证案

时间:2022-10-21 10:24:59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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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童某某与童某、付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咨询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公证事宜。


经过接待公证员询问和查阅初审证明材料获知,童某某与童某系父子,童某与付某系夫妻;现童某某名下有房屋一套,为其丧偶后个人购置取得。


因童某某将于近期再婚,从避免今后财产纠纷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儿子童某、儿媳付某夫妇名下尚无房屋,且孙女童小某即将入学需满足“三对口”要求,童某某现拟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童某;但童某某又担心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童某后,若今后婚姻不睦或导致其无房屋居住。


公证员根据双方的诉求,告知其目前可通过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方式完成房屋产权过户,并为其阐明了两种不同办理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适用条件、办理程序、税费征缴等方面有关区别。


同时,公证员针对童某某想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童某却又担心失去居住保障的情况,建议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的最新规定,在房屋买卖(赠与)合同中加入保留居住权条款或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后另行签订居住权合同为童某某设立居住权,以满足其今后生活居住的需要。


经童某某与童某、付某充分协商,双方一致同意采取房屋买卖的方式进行过户,并自愿在房屋过户后及时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


考虑到双方在时间上的要求比较紧急,公证员主动运用“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手段,通过“绿色通道”为双方当事人代办了房屋过户并即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因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暂未开展居住权登记,经征得童某某与童某、付某双方同意,公证员为其代拟了居住权合同,并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增设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期限及违约责任条款;并持续关注居住权登记工作进度,一旦开始办理将及时通知当事人或为其提供代办服务。


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公证处立即为当事人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并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最终,这一困扰双方良久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双方当事人对渝北公证处高效和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表示肯定和满意。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渝某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甲方):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重庆市某地。

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重庆市某地。

申请人(乙方):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重庆市某地。

公证事项:居住权合同

甲方童某、付某与乙方童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本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受理双方当事人申办的上述公证事项。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条款双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童某、付某与乙方童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渝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