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年来,金融机构出现普惠金融、消费贷、汽车金融等业务类型,这些业务贷款金额小、数量大、无抵押单薄、坏账数量多、维权成本高,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急剧增加。南通公证处立足区域实际,结合司法实践,借助赋强公证探索批量解决矛盾纠纷新模式,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
经过与邮储银行充分沟通、协商、论证、测试后,10月13日南通公证处开启首笔区块链赋强业务。公证员、客户经理、客户三方通过视频“见面”,不到15分钟就完成了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线上受理、线上询问、线上审批、线上出证全流程,跨出了科技赋能、服务便民的坚实一步。
下一步,南通公证处将着力发挥赋强公证“预防纠纷、快速维权、节省费用、疏减诉讼”的优势,凝聚多元解纷合力,通过“公证前端预防+执行后端保障”,快速化解纠纷、高效实现债权,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赋强公证”
“赋强公证”全称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赋强公证因其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既能对借款人、担保人起到实实在在的威慑作用,其高效的特点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内部业务管理,因而广受金融机构青睐。
法条链接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哪些债权文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