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考虑到被告情况的特殊性,多次与被告父母沟通联系,并主动邀约、组织原告、被告及其父母进行面对面调解,以便详细了解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该纠纷。
调解过程中,双方在公证调解办公室 “争吵”不断,公证员耐心劝阻,安抚好双方情绪,认真细致听取双方诉求,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从情理上疏导劝说。最终,经公证员的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补偿款金额达成了共识。
公证支招
经过调解,双方虽然达成离婚意愿,但由于被告安安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类似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般走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再进行离婚之诉。
那来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呢?
监护人是不是必须由法院指定才有效?
被告的父母向公证员抛出了一系列问题。
公证员耐心向被告父母解释,选定监护人并不是必须申请特别程序由法院指定监护才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也可以向社区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考虑到走法院程序会让当事人花费很多时间,公证员向被告父母提出了一个专业、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通过监护协议公证,就能解决此案被告的监护问题。
公证员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监护协议公证及法律意义,并征询了他们的意见,综合考虑安安的生活起居、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最终全部当事人一致协议,由安安的母亲李某某担任安安的监护人。
在调解现场,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了办理监护协议公证的申请,律政公证处立刻指派公证员为其承办该项公证。考虑到安安系残障人士,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律政公证处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减免全部公证费用,并当天为其出具了监护协议公证书。
安安的母亲激动地握着公证员的手说:“国家和社会对我们的残障人士给予了太多的帮助和照顾,你们专业的调解和热情的服务,真让人感动,真的太感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