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用详尽的《监护协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时间:2022-11-15 10:50:56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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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值班公证员接待了一位当事人,他来到公证处是想咨询一下有关监护的法律问题。


经过了解得知:这位当事人叫李X良,他有一位叫李X辉的弟弟,因为精神疾病被医院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本来应该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亲却都已双双离世,目前照顾弟弟的重担就落在了哥哥李X良和两个姐姐李X莉、李X芳的肩头上。


最近,除了负责弟弟李X辉的生活起居和医疗恢复等事宜以外,哥哥李X良又担负起了为弟弟的利益进行维权诉讼的重任。


诉讼过程中,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李X良和李X莉、李X芳均是李X辉的监护人,所以李X良单独代表李X辉进行诉讼的行为受到了对方律师的质疑,但是李X芳因为家庭琐事太多、李X莉本身也是残疾人且又在外地生活,她们二人实在难以抽出精力和哥哥李X良一同参与李X辉的诉讼。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李X良想寻求公证处的帮助,看看有什么好的方法,能够一揽子解决李X辉的监护问题。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将李X良、李X莉和李X芳三兄妹同时约到公证处,根据他们的意愿,草拟了《监护协议》。


为了更好的保障被监护人李X辉的切身利益,在公证员耐心细致的讲解下,李X良、李X莉和李X芳三兄妹最终同意同时作为弟弟的监护人,但是三人就各自的具体职责做了仔细区分:


第一,李X辉的医疗护理问题由三位监护人共同负责决定,如选择救治的医院、决定治疗方案、决定药物使用的类型、签署医疗风险告知书、办理入出院手续等相关手续;


第二,李X辉名下的房产由三位监护人共同管理,如出租等,租金打入李X辉的账户作为其生活费用;


第三,李X辉的日常生活由李X良负责,生活费由三位监护人每年共同从李X辉的存款账户中提取交由李X良按照约定的标准支取;


第四、明确由哥哥李X良一人作为李X辉的监护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包括代为提出诉讼请求、聘用律师、参与诉讼、参与调解 协议、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等;除此以外,协议中还特别注明了监护人权利的限制和监护人权利终止的条件。


这样一来,一份经过公证过的内容详细的《监护协议》,即解决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X辉的监护问题,也明确了三位监护人的具体权利和职责,从而更为有力的对李X辉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了保障。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李X良,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申请人(乙方):李X莉,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申请人(丙方):李X芳,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公证事项:协议书(监护协议)

申请人李X良、李X莉、李X芳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当事人三方经协商一致,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订立了前面的《监护协议》,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本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告知三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李X良、李X莉和李X芳表示清楚、知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李X良、乙方李X莉和丙方李X芳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监护协议》。三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监护人人选、监护范围、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事务处置、监护人权利的限制、协议的终止条件等事项。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协议上李X良、李X莉和李X芳的签字、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