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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介绍
2019年8月20日凌晨,成都大邑县普降暴雨,辖区西岭镇主要河道水位上涨、部分道路塌方、多处房屋受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接到上级救援指示后,面对重大险情,大邑县西岭派出所民警李科、辅警周正良和罗永红3名同志不顾生命危险,及时前往营救,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英勇牺牲。英雄烈士李科的遗产有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体育场东路的住房一套和在成都银行大邑支行的存款本金人民币三万余元。
2020年5月9日,英雄烈士李科的妻子带着李科的父亲、母亲和儿子来到公证处办理李科的上述遗产继承公证。大邑县公证处公证人员获悉情况后,立即将情况向大邑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反映,为其开辟了公证“绿色通道”,收集了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等材料,及时为其完成公证事项,并为其减免了全部公证费用(共计3000余元)。
02办证思路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继承公证的作用是可以使遗产继承合法化,可以减少遗产继承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有效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遗产继承具有较强的执行效力。本案中,英烈李科的父亲、母亲自愿放弃继承李科的遗产,李科的遗产由其配偶和儿子共同继承。因李科的儿子尚未成年,故由其法定代理人母亲代为申请办理了继承公证。
大邑县公证处为英烈李科的继承人分别办理了存款继承公证书和房产继承公证书。存款继承公证书用于银行取款,房产继承公证书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要把存款和房产分开办理继承公证呢?因为本案中的房产属于李科个人所有,存款则属于李科和其配偶共同所有。上述存款继承公证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原《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上述房产继承公证则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原《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如果把存款和房产办成一个继承公证,那么,公证书阐述的内容就显得过于复杂了。另外,用于银行取款的公证书里有房产继承的内容,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过户的公证书里有存款继承的内容,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面对同时办理几种不同种类的遗产继承公证或者继承公证书须用于不同机构办理业务的情况时,如不是当事人自愿要求合并办理继承的话,一般应当分开办理为好。
此次李科的继承人申请办理李科的存款与房产的继承公证,按照当时的公证收费标准应当收费3000余元。按照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规定:“(四)拓展公益服务范围。...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脱贫攻坚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用:...(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事项”,以上规定都表明了为抗洪救灾的英模家属免费办理公证属于公益法律服务范围。为此,大邑县公证处经请示局领导,减免了英烈家属的全部公证费用。
03指导意义及社会价值
公证法第6条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公证的公益性,2021年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公证的公益性。公益性是公证制度价值导向,只有切实服务好人民和社会,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需求,才能使公证行业行稳致远。大邑县公证处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服务人民的宗旨意识,学习革命烈士抛头颅洒热血的爱国精神和英雄无畏的奉献精神,努力建设对党忠诚、人民满意的公证处。此次公证中,大邑县公证处秉承感恩救灾人民英雄的精神,积极为烈士遗属提供公证公益服务,了却英雄身后事,践行“公证为民”服务宗旨的同时,更向社会展示了公证的职业使命与社会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