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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郝与小詹是一对打算步入婚姻殿堂的恋人,现小郝在成都市高新区有一套房屋,为表达诚意和爱意,小郝提出愿意把房产证加上小詹的名字。小郝为了给小詹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带着小詹一起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事宜。
公证过程
公证员告诉小郝和小詹,他们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并可以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公证员了解二人的意愿,告知他们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诉他们需要商量确定的协议内容。经认真考虑,小郝和小詹约定,结婚后房产两人按份共有,各占产权份额50%,按揭贷款也双方共同偿还。同时,小郝愿意在协议中明确对自己处理该房产的权利限制。公证员为他们代拟了协议,确认其真实意图后,为他们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专业提示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权利归属达成的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自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生效,而夫妻财产协议自协议签订时生效,不同的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签订不同的协议,规划婚姻生活。
婚前财产是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公证法》第36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