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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部湾公证处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小李,小李的爷爷去世后留下一栋房子,为了继承爷爷的房子,小李来到公证处咨询。
小李:公证员,我的爷爷去世时,除了我爸这个唯一的儿子,爷爷还有一个妹妹,如果我爸爸放弃房子的继承权,可以由我来继承吗?
公证员:爷爷生前立有遗嘱吗?
小李:没有呢,但是他说过想把房子留给我。
公证员:按照你们家的情况,你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
小李:财产难道不是代代相传吗?我是我爸的儿子,我爸不要了,不应就是由我来继承吗?
公证员: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应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这些人称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例如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过世、或全部放弃继承遗产、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小李:那我爷爷的遗产应该怎么继承呢?
公证员:你爷爷的遗产应由你爸爸继承,如果你爸爸放弃了继承权,爷爷的遗产就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了,即你爷爷的妹妹来继承。
小李:有什么办法能将爷爷的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呢?
公证员:你爸爸先把爷爷的房子继承下来,再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你。
小李:如果爷爷还在世,他能通过什么方式把房子留给我呢?
公证员:如果他生前有这个意愿,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把房子留给特定的人继承。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小李:原来是这样!谢谢公证员,看来专业的事还得专业的人来解答。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