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许某兄弟监护协议公证案

时间:2022-12-09 15:19:04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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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X月,申请人许A、赵A、许B、许D来到吉林省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监护协议公证。


申请人许A、赵A、许B、许D称,二弟许C为精神类三级残疾人员,其父亲许A为其监护人、联系人,许C一直与父亲许A、母亲赵A生活在一起,但现在因父亲母亲年事已高,且身体多病,已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想要变更许C的监护人,申请办理相关公证。


许A、赵A、许B、许D向某公证处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中学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亲属关系证明、草拟监护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许A、赵A、许B、许D进行了详细询问,经核查,许A与赵A为夫妻,二人共育有三个儿子,分别为长子许B、次子许C、三子许D,次子许C于200X年X月被诊断为精神类三级残疾人员,许C一直未结婚,无子女,父亲许A于200X年X月依法被确认为其监护人、联系人。


为了帮助申请人进行监护人的依法顺利更换,保证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协议公证的共通性特点,公证员指出,被监护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为了使被监护人的权益更好的得到保障,公证员建议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推举出一名监护监督人;四位申请人经过商讨,达成合意,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一致同意由长子许B作为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自愿遵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再因本案中,被监护人许C的父亲、母亲均年事已高,身体孱弱多病,无法时刻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遂一致决定由三子许D作为监护监督人,监督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履行监护职责,当监护人有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或者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可能时,监护监督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公证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监护协议进行监护协议公证,并结合证据证明材料,经过审慎审查,出具公证书,确认申请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监护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在监护监督领域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做出了说明,表明了在此情形下法律责任的划分,其属于事后的监督,一旦监护人的权利被滥用,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上述责任划分对被监护人已经遭受的损害无法有效预防,而法律上对监护过程暨事中的监督并未明确规定说明,仅说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进行监督,并无强制性规定,这有可能致使在实务中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甚至人身权益的事件发生。


本案中,公证员另辟蹊径,为防止变更后的监护人因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以及认知的缺失,导致监护权的滥用,产生如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形,考虑引入监护监督制度,其属于事中监督,在基于协议的意思自治原则下,基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前提下,提示申请人之间可基于契约精神,通过监护协议自愿协商选定固定的监护监督人,将对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进行全程监督设为监护监督人的责任义务,赋予监督人角色一定的权利及义务,更好的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也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形成稳定的监护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许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许C,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监护人:许C,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监护协议

申请人于202X年X月X日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监护协议》,申请人在签订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因被监护人许C从200X年X月被确诊为精神类三级残疾人员,一直未登记结婚,无子女。许C从199X年X月开始从某市回到某某市和其父母共同生活,由其父母照顾至今。200X年X月确定其父亲为其监护人、联系人,由于其父母年龄大,身体多病,已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故申请人根据《民法典》关于监护的规定,在《监护协议》中约定:从202X年X月X日起许B为被监护人许C的监护人,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许B自愿遵守、履行《民法典》关于监护职责、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恢复、监护关系的终止等相关规定,从202X年X月X日起许D为被监护人许C的监护监督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许A、赵A、许B、许D于202X年X月X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监护协议》,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上申请人的签名、手指纹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公证处

公证员 

 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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