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陈某与周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单独所有,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份协议书办理了公证,公证员询问后双方签字公证。
本案中,经过公证后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还能否撤销吗?
陈某与周某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做了公证,根据公证处询问笔录可知,公证时公证人员已经询问双方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法律后果,双方均无异议,签订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仅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份协议书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官认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陈某和周某为夫妻关系,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利用了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也并未违反公平等原则,故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公证说法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我们通常建议有如下情况的夫妻当事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婚前财产较多的;与他人共同持有财产的;婚后要实施分别财产制度的(如再婚者);创业举债者等。这样能够有效预防纠纷、维护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和睦、明晰财产权属。
民法典集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地位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