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期,南京公证处接到了市民李女士的咨询,她想知道丧偶儿媳有没有权利继承婆婆的遗产?
原来,李女士的爱人于2010年不幸去世,李女士就带着女儿与早年丧偶的婆婆共同生活在婆婆个人所有的房屋内。今年元旦期间,李女士的婆婆突然因病去世,婆婆的两个女儿认为婆婆的房屋作为遗产应由她们两人平分,与李女士及其女儿无关,并要求李女士尽快搬离该房屋,否则将起诉她们。李女士认为,其作为儿媳,在老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婆婆的遗产,而且自己的女儿作为丈夫家族的血脉,理应继承属于其父亲的那一份遗产,一时间姑嫂就遗产问题争执不下。
接手此案的公证员了解该情况后,为慎重起见,亲自上门与李女士核实了其所述情况,同时也走访了李女士婆婆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老邻居等,可以认定李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公证员召集了所有继承人到场,并向李女士及其两位姑子所有继承人阐明了有关代位继承人的法律规定,以及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规定,并出示了社区居委会的意见、邻居的证言等走访材料。最终,在公证员的耐心解释与调解下,李女士及其两位姑子同意与李女士及其女儿办理公证继承手续,分别继承该房屋各四分之一的份额,该继承纠纷在公证处得到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128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民法典》第1129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以法明理
本案中,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婆婆共同生活,承担起照顾年迈婆婆的重担,为其养老送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李女士的行为传承了中华民族尊老孝亲的传统美德,值得称赞与弘扬。
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存在丧偶的情形下,儿媳(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
2.丧偶儿媳(女婿)必须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通常可以理解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提醒丧偶儿媳(女婿)在赡养公婆(岳父母)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材料,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