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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助力农户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三农”维权中涉及到的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通过保全证据公证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能够有力地帮助农户维护合法权益。
# 01 #事件回顾
2022年10月,尹先生电话咨询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他称自己几年前向一位供货商购买了一批苗木,合同约定了苗木的品种、数量。苗木采购回来后,尹先生将采购的苗木立即种植到了自己的农田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发现几年里,自己采购的这批苗木生长过于迟缓,作为资深农户,平时自己也是精心护理的,苗木却长势迟缓,而自己后面在其他供货商处采购的同品种的苗木生长高度已经是这批苗木的两倍了。尹先生想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意咨询办理公证事宜。
# 02 #公证过程
公证员在与尹先生沟通后,公证员根据尹先生的情况制定了方案:一是邀请专业鉴定人员对该批苗木进行鉴定;二是通过公证形式采取证据保全,确保整个鉴定采样过程的公开、透明、合理、合规。
公证员在审查完其相关资料后,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于约定时间一起来到保全地点,对鉴定人员鉴定采样的全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办理完成后公证员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 03 #专业提示与法律依据
1专业提示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通过保全证据公证能够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保全证据公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之一,能够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造成的不利后果,为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撑。在诉讼中,利用公证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收集、固定证据,给证据加一道“护身符”。
2法律依据
1、《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