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房屋赠与后,还能要回吗?

时间:2023-01-06 14:17:13  来源: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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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有老人为了提前妥善处理“身后事”

将自己的房屋以赠与的方式分配给子孙后代

但有些不孝子孙却在财产到手后将年迈多病的老人视为拖累

不再尽心赡养甚至动辄打骂

这种情况下,老人已经赠与的房屋还能要回吗

案情简介

老王的原配妻子去世多年,随着年龄逐渐增大,老王为了提前妥善处理“身后事”,便将自己唯一的房屋赠与儿子,儿子当日是欣然接受。

老王本准备就此孤独终老,但天意不该如此,在跳广场舞时,结交了单身的李阿姨,两人心生好感,为了老年有个伴,便结了婚。

儿子知道此事,却大发雷霆,原因在于老王还有大量存款,经常因钱财与老王发生争议,不仅对老王不闻不问,还对李阿姨拳脚相向致其住院,更过分的是要将老王赶出去。

老王伤心欲绝,决定撤销对儿子的房屋赠与,儿子当然不同意,认为双方已经签署赠与合同,老王撤销赠与是不诚信的行为。

问:现双方发生纠纷,请问老王是否能要回房屋?有法律依据吗?

答: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的三种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定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穷困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老王可根据不同情况行使不同的撤销权,要回自己的房屋。

01假如房屋还未过户,如何要回?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老王赠与儿子的房屋如果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且赠与合同也未经公证,亦不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老王则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儿子的房屋赠与。

02假如老王已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如何要回?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此时老王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老王儿子对老王再婚后的妻子拳脚相向致其住院,对老王也是不闻不问,甚至要把老王赶出去,不尽赡养义务。此时,无论赠与的房屋是否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老王都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不过老王的撤销权,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03假如房屋未过户,但老王与儿子签署的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如何要回?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即使房屋未过户,老王则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了,但本案中,老王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仍享有法定撤销

问: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呢?

答:谁不会变老呢,为了能安享晚年,请看公证员支招▼

01赠与财产时,可以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比如:赠与合同中写明,子女或者孙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才能取得赠与财产。这样可以防止受赠人取得财产后变脸。

02如果是唯一的房屋赠与的,为了防止老无所居,可以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即使房屋已经过户至受赠人名下,受赠人也无权将你赶出家门,保障老有所居。

03通过设立遗嘱分配财产的方式,可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遗嘱涉及的财产,遗嘱人生前可自由支配,而不受子孙的控制。

04如果不幸出现不孝子孙,一定要记得,民法典赋予了赠与人三种撤销权,以切实保障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但要注意,法定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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