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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月7日,绥化市某医院护士孙某某报警称:该医院患者(被鉴定人)安某某将该院另一患者张某某打伤。办案机关委托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安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作证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1.2019年11月至案发,住绥化某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2.某医院护士长孙某某证实被鉴定人安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情绪一直很稳定,说话办事和正常人差不多,住院以来未发现他出现精神症状,生活都能自理。
(二)检验方法:
依据《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 -10)《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SF /Z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4-2018 )。
(三)体格检查:
意识清,定向力完整,右侧髋关节活动受限(多年前骨折),说话口齿欠清晰。
(四)辅助检查:
头 CT 提示:腔隙性脑梗死,左侧上颌窦炎性改变。
(五)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自入检查室,意识清,问话回答基本切题,接触疏通可。问:“发生什么事了,1月7日?”答:“我记不清几点了,当时去洗澡,看洗的衣服,看见几个人在那撕巴,我就出来了。”问:“看见谁了?”答:“关羽,王立奎、李坤。”问:“撕巴谁?”答:“后来的,我不认识,我也没看清楚。”问:“你啥时候住院的?”答:“1年多了,我给患者洗衣服。”问:“现在脑子清楚吗,有什么影响你?”答:“去年过年的时候,一到卫生间就害怕,说不清楚怕啥,没有生命安全的害怕。”问:“以前还住过哪?”答:“在齐齐哈尔二道湾住了好几年,在那的时候帮护工擦地、喷消毒水。”问:“一个人的时候耳边有没有干扰你?”答:“没有。”问:“周围人对你咋地?”答:“就那样吧,吃完药就睡,没有对我不好的。”问:“他们撕巴是好事坏事?”答:“不是好事。”问:“你有精神病吗?”答:“没有精神病能吃药吗?”检查中情绪平稳,情感平淡,思维略显松散。
(六)智力检查:
简单计算可,复杂计算不能,生活常识掌握,社会功能部分保持,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不完整。
分析说明
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23日至今,住绥化市某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某医院护士长孙某某证实:安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情绪一直很稳定,说话办事和正常人差不多,住院以来未发现他出现精神症状,生活都能自理。精神检查:意识清,对答切题,接触疏通可,对案发时自己所见能完整描述,称:看见几个人在洗澡间撕巴,我就出来了,认为这不是一件好事。思维略显松散,情感平淡,意志减退。简单计算可,复杂计算不能,生活常识掌握,社会功能部分保持,能协助病房洗衣服,自知力不全,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现实检验能力大部分保持。上述表现符合 ICD -10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人虽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但其社会功能部分保持,能协助病房社会活动,如洗衣服、擦地,对案发过程的叙述与案件中其他人的笔录描述大体一致,未受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存在,有作证能力。
鉴定意见
1.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2.有作证能力。
该份鉴定意见对不法侵害人(被鉴定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作证能力进行了确认,被法院依法采信,对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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