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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治、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即意味着国家证明了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亦明确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员在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前来办理公证的申请人,即使识破虚假行为,也只能将虚假材料没收并拒绝为其办证。
公证员没有执法权,不能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惩戒。违法成本低导致很多申请人会怀着侥幸心理虚构事实骗取公证,一旦骗过公证部门,他们就拿着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公证书去谋取不法利益,既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也妨害了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