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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近日,刘女士陪同自己的姑姑来到富裕县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这是刘女士陪同的第六位亲属前来办理公证。刘女士的爷爷奶奶死亡遗留一处拆迁回迁房,两位老人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两人共育有六个子女。其中三子刘丙先于父母过世,有2个儿子。二子刘乙在父母死亡遗产处理前死亡。二儿媳也就是刘女士的母亲彭某想要继承这套房子,本来以为只要丈夫兄弟姐妹配合就可以办理,到公证处咨询后才知道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继承,发生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了。
案例家庭关系图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被继承人为刘某和妻子兰某,遗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为两人父母及子女。其中,刘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刘丙原本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两个儿子刘C、刘D代位继承。刘乙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两个女儿刘A、刘B及妻子彭某转继承。在本案例中继承人一共是九位,即刘甲、刘丁、刘戊、刘己、刘A、刘B、刘C、刘D、彭某。如彭女士想要继承房屋,需要另外8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彭女士办理继承权公证。在公证员的积极帮助协调下,已经顺利办完六个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只剩彭某及两个女儿尚未办理,彭女士的女儿感慨道,本来以为自己家的事不着急办理,没想到一拖反而扩大了继承人范围,增加了不少麻烦,真应该早点咨询早点办理。
[普法小知识] 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所应继承的遗产即视为本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再次继承的一项制度。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公证员提示】
类似刘女士一家的案例十分常见,因当事人不够重视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直到继承人想要继承财产时,由于时间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继承人数量越来越多,继承关系越来越复杂,麻烦的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