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案情简介
于某某的丈夫李某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去世,于某某和丈夫李某共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坐落于XX市XXX家属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黑(XXXX)XX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丈夫李某于XXXX年X月X日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公证书编号:(XXXX)X证内民字第XXX号。遗嘱中丈夫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部分遗留给于某某继承,老人于某某电话咨询黑龙江省安达市公证处办理上述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过程
公证员经过交谈了解到,于某某因严重腰间盘疾病行动不便,5个子女都不在本市,只有于某某的妹妹在家里照顾她。公证员告知于某某,她所要办理的是遗嘱继承公证,由于其本人行动不便,公证人员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到家里为其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并建议她办理一件委托公证,委托其妹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产产权过户及领取不动产权登记证等事宜。老人听后非常高兴,一再表示感谢!随后公证员添加了老人的微信,在微信中指导老人准备办理公证所需材料。
第二天,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来到了于某某的家中,在审查了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符合办证条件后,根据老人提供的5个儿女的联系方式,公证员给5个子女分别打了电话并添加了微信。通过微信向于某某5个子女核实,全部确认上述公证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并对上述遗嘱及内容均认可。公证员在现场给老人做了一份询问笔录,正式受理了老人申请办理的遗嘱继承和委托公证,XXXX年X月X日为于某某出具并送达了公证书。
案例点评
公益服务是公证服务的属性。几年来,黑龙江省司法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思想,指导和引导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优化公证法律服务,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采取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了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