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王某某继承房产公证案

时间:2023-01-28 10:14:17  来源:黑龙江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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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XX日,当事人王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询问了解到:王某某的父亲王某与母亲孔某系原配夫妻,均已去世,他们共同共有一处房产位于某某市,该房产登记在他的父亲王某名下。王某与孔某共生育四名子女,其中长女王某四于2016年先于王某和孔某死亡,王某与孔某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二人生前均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

公证过程

本案中首先要对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作出适用法律判断。位于某某市的房产系王某与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王某与孔某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涉本案遗产继承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证人员分别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工作单位、档案馆调取查阅被继承人王某、继承人王某某的档案材料,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派出所调取被继承人王某为户主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积极帮助被继承人完善证据线索,为当事人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

案例点评

依法提供公证证明材料难,是申请办理法律关系复杂的继承公证的当事人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本案中,公证处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部署要求,在公证实践中,将传统的当事人多跑腿变为公证人员跑腿,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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