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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来公证处称:其爷爷王甲于2021年2月1死亡,王甲在2021年1月6日立有非公证打印遗嘱,主要内容:将坐落在南昌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室的房屋财产中属于王甲的份额(包括王甲对该房产应得的一切财产权益),由王某个人继承,遗嘱上有两名见证人署名见证。
王甲的妻子(结发夫妻)张某于2012年死亡,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某与王某共同生育的子女王乙、王丙均已向公证处表示放弃对张某上述房产份额的继承权,王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某要求公证处对这份打印遗嘱进行公证,之后持公证书将整套房产(包含其奶奶张某的份额)过户至其名下。
公证处接到此案,提出以下能够稳妥地实现过户的解决方案:一、对王甲的房产份额,办理接受遗赠公证;二、对张某的房产份额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即由王某的父亲王乙继承,后由王乙交易过户给王某,理由:张某生前未立遗嘱,她的房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但王某不同意这个方案,因为,如果张某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给他父亲,后再由父亲转给他,不是爷爷的真实意愿。王某辩称:奶奶的所有继承人王乙、王丙已经向公证处放弃了奶奶的房产份额继承权,奶奶的份额当然由爷爷继承,爷爷的遗嘱内容中所述“属于王甲的份额(包括王甲对该房产应得的一切财产权益)”应当包含爷爷应继承奶奶的房产份额。
对于王某的主张,公证处有不同的看法,公证处认为,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内容应当要表述具体明确,不得含糊或一笔带过,这份遗嘱中处分立遗嘱人本人的份额是明确的,但是否包含应继承死去的配偶张某的份额是有争议的,故办理接受王甲的份额遗赠公证是可以的,但办理接受整套房产(包含接受张某的份额)的遗赠公证是有障碍的。
所以,公证处又向王某提出了第二套解决方案:办理确认遗嘱效力公证,即只客观确认遗嘱的效力,具体如何继承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去处理,但同时告知了该方案的风险,可能会遭遇不动产登记部门拒用,理由就是遗嘱处分的财产份额是否包含应继承死去的配偶张某的份额不明确。即便如此,王某还是愿意尝试第二套方案,同意公证处为其办理确认遗嘱效力公证。
公证处按照王某的要求,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继承公证办证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审查,核实了遗嘱人王甲及其配偶张某的死亡事实、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情况,所继承的财产情况,向所有的继承人及遗嘱见证人核实了遗嘱的内容,最后为其出具了确认遗嘱效力公证书。
王某持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果不其然,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观点与公证处一致,认为王甲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份额是否包含应继承死去的配偶张某的份额尚不明确,拒绝了王某将整套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
王某再次来到公证处求助,称:爷爷的真实意愿就是将整套房产遗赠给他,父亲和姑姑也没有异议,爷爷立遗嘱的时候,就是这么说的,两个在场见证人也听到了,也可以见证,公证处可以向其父亲和姑姑及见证人核实确认。公证处得知此情形后,立即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即公证处对所有继承人及遗嘱见证人核实确认,如果所有继承人和见证人都对立遗嘱人将整套房产包括立遗嘱人应继承其配偶张某的应继份遗赠给王某的意愿无异议,那么公证处将对核实过程及结果形成法律意见书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辅助那份确立遗嘱效力公证书使用,不动登记部门接受了公证处的意见。
公证处在向所有继承人及见证人核实确认后,他们都一致认为,王甲的遗愿是将整套房产也包括应继承其继承配偶张某的份额均遗赠给王某。最后,王某将确认遗嘱效力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供给了不动产登记部门,顺利实现了将整套房产过户给了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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