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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翁某、杨某于2009年11月XX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XX日生育一子,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于2014年8月XX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儿子由翁某抚养,且翁某自愿承担抚养费。之后,儿子一直跟随翁某一起生活。现因孩子已上小学,考虑到母亲杨某户口在杭州,抚养权变更给母亲更有利于孩子学习,双方协商一致对儿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我国民法典对于离婚时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权的变更采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因《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有关部门出于谨慎,要求当事人为《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
当事人翁某、杨某按照公证员要求提供了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公证员根据翁某、杨某的意思为二人起草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由于孩子已满8周岁,公证员同时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并做了笔录。此外,因翁某、杨某均已再婚,公证员还征求了二人再婚配偶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公证员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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