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生前预嘱——请让我有尊严地离开

时间:2023-02-03 10:53:29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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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在电视剧中看到,人在生命的最后一刻面对着监护仪、呼吸机和令人窒息的插管......如果可以选,你希望自己以怎样的方式离开这人世间呢? 

-事件回顾-

不久前,张爷爷来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通过和公证员的沟通,张爷爷了解了生前预嘱公证,这次张爷爷专门来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办理生前预嘱公证。

张爷爷和老伴儿相伴一生,感情很好,但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小孩。张爷爷的父母去世后,老伴儿也走了,之后张爷爷便一直和侄女一家一起生活。他看着侄女从小长大,早就把她当成了自己的女儿,侄女一家也无微不至的照顾张爷爷。三年前,老伴儿临终前救治的画面还历历在目,他看着老伴儿痛苦挣扎,却又无能为力。因为张爷爷已经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由侄女照顾他的晚年生活,但张爷爷也担心,万一将来自己昏迷不醒,明明已经没有治愈希望,却要靠医疗手段勉强维持着活受罪,会不会让侄女为难呢?不如先办一份生前预嘱公证,这样不仅能让自己有尊严地离开,也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公证过程-

张爷爷在和公证员多次沟通后,预先做出了一系列的医疗指示,包括确定了各类情况下要选择的医疗服务、生命支持治疗手段等。对于一些重要的选择,公证员会反复与张爷爷确认,对于不清楚的医疗知识也会请专业医务人员解释后再做决定。最终,张爷爷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愿做出了一份全面的医护决定。

-专业提示-

什么是生前预嘱?生前预嘱是指人事先在身体状况尚可,神志清楚时签署的,授权他人对自己日后神志不清、患有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需要或不需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

办理此类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3、病历证明等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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