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以2021年第1号令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如果我们能充分运用公证职能,通过公证介入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全过程,对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公证介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初发布的《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29077万人,比上年增长0.8%。其中,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增长0.9%;本地农民工11652万人,增长0.7%。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青壮年农民可能仍然会选择外出务工,这些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又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承包者,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如果流转手续由土地承包者的家庭成员或邻居越粗代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争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性、法律性很强,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达二十余部,此外,很多省份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员,很容易忽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所隐藏的法律风险。
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它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公证,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最大限度的使之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积极运用公证介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全过程,有利于预防纠纷,促进交易,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公证介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值
公证作为独立第三方介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尊重流转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充分告知流转当事人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避免因认知错误发生误判而导致纠纷。
公证可以赋予相关文书和事实以更大的证明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除有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可以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有效地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扰,实现预定的投资收益。此外,公证行使公共司法监督职能,可以纠正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贯彻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公证介入的路径选择
(一)委托公证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在农村,普遍存在口头委托或者家庭成员代办相关事项的习惯,如果仅凭承包方的口头委托或者受托人提交的未经核实的委托书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手续,如果日后承包方 “不认账”,就会产生矛盾纠纷。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便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办理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可以就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代为拟定委托书。
公证机构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把好了第一道关,能切实维护流转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减轻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风险管控的压力。
(二)合同公证
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流转合同,并指导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对流转合同办理公证。
通过办理流转合同公证,能够规范、引导、监督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有效防止合同诈编等违法行为,促使合同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从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全证据公证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为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在正式流转前,应对流转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可以对公示情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而承包方要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应举证证明受让方存在上述违法事实,保全证据公证能及时固定证据,增强证据效力。
(四)现场监督公证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如果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由公证介入基层民主决策过程,对村民会议的召集、表决等过程进行监督,保障依法、公正、公开,有利于提升民主决策的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预防群体性纠纷。
(五)赋予土地经营权融资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土地经营权融资合同符合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特征。对土地经营权融资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承包方或土地经营权受让方逾期未履行债务时,金融机构可以不经诉讼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从而尽快实现债权。
赋予土地经营权融资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率,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减少债权债务纠纷,节约诉讼时间。
(六)继承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注:现《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去世的,发包人一般不得调整其所承包的土地,承包方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土地经营权也可依法承继。继承公证可以减少遗产继承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有效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七)公证调解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