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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李某发现丈夫姜某的手机里有和其他女性的暧昧短信,经过再三盘问,姜某承认与其他女性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某想要离婚,但是顾及到双方家庭及子女抚养问题,姜某也再三表示以后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李某同意不与姜某离婚。随后双方到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准备订立一份夫妻协议,约定男方保证日后不再有越轨行为,如果男方违反自己的保证与承诺,双方立即离婚,离婚时男方婚前的财产和家庭所有的存款都归女方个人所有。现男女双方向公证处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公证,能否办理呢?
(二)公证法律分析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属于道德义务。而基于道德产生的婚姻关系上的忠实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签署的忠诚协议,其内容主要包含了:一、夫妻双方彼此间应履行忠实义务,彼此忠诚,维系家庭的和谐稳定;二、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应履行的赔偿责任或直接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出约定。
据此,直接以夫妻间履行忠实义务为内容所签订的协议,在对夫妻间义务履行的规范层面具有强人身性,目的是强化夫妻间情感的忠实。但同时,该协议针对义务的违反,往往会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责任,亦具有财产性。其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忠实义务之规定的契约化,但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调整的合同类型。
(三)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有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平原则。《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一般地,当一方违背忠诚协议时,可以由另一方进行有一定金额的赔偿,不宜规定“净身出户”等类似条款内容。本案中,如果男方出轨,家庭全部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有违公平原则,不建议设置这样的条款。
公证员提示: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来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难题,所谓的忠诚协议,目前在国内外学界争议都很大,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态度也不尽相同。就本案而言,男女双方就财产权益严重失衡的内容所形成的“协议”是否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内心自愿,公证员实难判断。在理论和立法均“不确定”的情况下,办理协议公证与公证制度的宗旨不符,据此,公证员对类似的夫妻忠实义务协议不予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