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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张姓大爷来到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咨询公证赠与一事。
张大爷告诉公证员:他儿子小张和儿媳妇小王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去年年底,儿媳妇小王发现自己有了身孕。早想抱孙儿的张大爷听到喜讯比小两口还开心。他特别想表达一下即将当爷爷的喜悦心情,而且想通过公证赠与这种比较有仪式感的法律方式,将价值30多万的金条送给小王腹中的胎儿。
那么问题来了,这么贵重的礼物,还没出生的孩子有资格受赠吗?
公证员解读
按照医学标准,胎儿自完全脱离母体,且能自主呼吸后视为胎儿出生。
胎儿是每个自然人生命的必经阶段,法律对胎儿利益进行了特殊保护。
在涉及财产赠与、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将胎儿视为民事主体,保护了胎儿的利益。但是,未能出生的胎儿或者娩出时就是死体的胎儿就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小王腹中胎儿是否有资格接受爷爷的赠与,需要分两种情形解读:
情形①
胎儿如果顺利出生,金条归孩子所有,赠与成立。
情形②
胎儿如果意外流产或娩出时是死体的,则其受赠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金条依然归张大爷所有,赠与不成立。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此案中,作为受赠人的胎儿,如其顺利出生,其生父母可作为法定监护人代其接受张大爷的赠与。
法 律 依 据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