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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日前,李A林前来公证处,称其父亲李某生前系XX党校职工,名下有13万余元的银行存款,需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可以取出。经过询问公证员了解到:李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其父母亲均先于李某去世多年,李某共有两段婚姻,原配偶王某1999年去世后,2006年与现配偶朱某结婚。李某与原配偶王某共有二子二女,与现配偶朱某未共同生育子女,朱某共有五个子女。
本案系法定继承公证,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本案的关键是判断李某的继子女是否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范畴,也就是朱某的五个子女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基于上述,公证员为李A林列明了所需的证明材料清单,并告知该公证需李某全部的兄弟姐妹、朱某及朱某的全部子女前来公证处办理。
来到公证处后,公证员核验了当事人的身份,与朱某的五个子女分别进行了谈话,得知朱某与李某结婚时,他们均已成年,李某未对他们履行抚养义务,他们也未曾赡养李某,只是逢年过节看望一下,对于李某的遗产兄弟姐妹五人均不主张继承权。在明确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李A林兄弟姐妹四人和朱某后,公证员告知了他们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审查了他们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实了李某系“死亡人口”、生前未立有公证遗嘱,并与XX党校核实了李某的亲属关系,随后依程序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积累,再婚老年人婚后财产如何分配、遗产如何继承逐步成为家庭矛盾的焦点。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发生继承的关键是双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因此,我们在办理涉及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公证时,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扶养义务;(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通过公证书方式确认继承事实和继承法律关系,可以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