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隐瞒事实办公证 明辨是非见真相

时间:2023-02-22 16:08:57  来源:建宁司法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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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宁县司法局公证处依法处理了一起当事人隐瞒情况进行公证的事件。

2月初,鄢某甲、鄢某乙两兄弟来到建宁县公证处要求办理财产继承权公证。两兄弟反映父亲已于2022年去世,遗下银行存款若干,现需要办理公证,财产由兄弟二人共同继承。

公证员热情接待了当事人并受理了部分证明材料,在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时,发现户口簿里的家庭成员人数与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中所载的人员不一致,公证员问其原因,当事人支支吾吾、眼神闪烁,称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就是这样的,与他们无关。

公证员察觉事情可能另有隐情,便向鄢某兄弟指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他继承权人作出明确放弃的声明后,他们二人才能继承全部遗产。然而鄢某兄弟觉得太麻烦,态度强硬,拒不肯重新出具证明且不愿将其他继承人带来签字。

随后公证员严肃认真地向申请人解说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隐瞒实情的法律后果。在公证员的劝说下,鄢某兄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会重新补充证明材料并将所有继承人带至公证处共同办理该起财产继承公证。

公证员提醒:办理公证需谨慎!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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