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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立好遗嘱,未雨绸缪,既能够确保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还能避免自己的“身后事”变成“麻烦事”。
周大爷今年六十多岁了,二十多年前周大爷与前妻离婚,同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分配给了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儿子。后周大爷再婚,与现任配偶育有一女。近来,周大爷渐感身体不适,又听说自己与前妻所生两个儿子扬言,等周大爷过世后,要与小女儿争夺周大爷现在名下的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周大爷也咨询了律师朋友,律师建议周大爷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遗嘱。于是周大爷带着相关材料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接待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查看了周大爷提供的材料,就依法办理遗嘱公证程序和注意事项与周大爷进行了细致的沟通,针对周大爷的实际情况提出法律建议。周大爷拿到遗嘱公证书的时候,表示自己总算了却心中的愿望。
亳州公证处公证员卞德杰认为: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身后事安排和个人合法财产的处置,能有效防范子女之间矛盾纠纷。遗嘱公证是一项传统公证业务,公证遗嘱的内容也不是冷冰冰的财产分配,还包括子女感情的寄托、对身后事的希冀等内容。
公证机构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一是能够充分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让立遗嘱人的想法在去世后能够得到尊重;二是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敦敦教诲是对自己子女最后的叮咛;三是公证遗嘱规范、专业、公信力强,能有效预防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