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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说 法
遗嘱公证常见问题解答
生活中充满了意外,如果没有订立遗嘱,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办理,难以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今天,小编就用四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遗嘱公证的常见问题~
·案例(一)
陈某的父亲年轻时立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由其亲笔书写,有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遗嘱受益人是陈某。最近陈父走路不小心摔了一跤,脑出血导致意识模糊,常常词不达意,陈某认为父亲的自书遗嘱效力不够强。
问:为了防止父亲死后发生财产纠纷,陈某想对其父亲的自书遗嘱进行公证,可以吗?
答:不可以!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是相对独立的遗嘱形式,它不是对自书遗嘱等其他遗嘱形式的再证明活动,而且公证遗嘱需遵循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故不能单独对陈某父亲的自书遗嘱进行公证。
公证员建议:如有意愿办理公证遗嘱,须在立遗嘱人尚神志清醒、具备完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及时办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陈父摔跤后“意识模糊、词不达意”,已不具备办理公证遗嘱的重要条件。
·案例(二)
李甲与其哥哥李乙按份共有一处不动产,现李甲欲立遗嘱处分其在该不动产中的份额。
问:李甲办理涉及共有房产的遗嘱公证是否需要共有人李乙的同意?
答:不需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遗嘱人可通过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李甲与李乙按份共有该不动产,依法占有一定份额,所以其在遗嘱中处分其自己所属份额,是无须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
·案例(三)
张某在世时,于2010年订立一份公证遗嘱A,2022年1月又立一份自书遗嘱B,内容均为处分张某个人所有的同一套房屋,但遗嘱受益人不同, 2022年10月张某去世。
问:那么公证遗嘱A具有优先效力吗?
答: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在此日期之前立有公证遗嘱,在此日期之后又有自书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上述案件中,张某的自书遗嘱B具有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