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其实并不难!

时间:2023-03-15 09:14:11  来源:广州公证处公证现场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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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赵老先生和侄子小赵到广州公证处询问,如何通过公证解决遇到的难题。

赵老先生年近八旬,未婚,也没有收养过子女,一直独自生活。最近,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已患癌症。赵老先生虽然性格开朗,能正视自己病情,但已感到体力不支,生活自理困难,经和亲朋好友商量,侄子小赵愿意承担扶养之责。赵老先生与小赵初步商定:赵老先生去世前,由小赵负责衣食住行、住院治疗等费用,赵老先生去世后,丧葬等费用也由小赵负责,赵老先生的财产全部遗赠给小赵。

公证支招

值班公证员当即表示,赵老先生和小赵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清楚,小赵只要按协议约定条款履行了义务,赵老先生遗赠给他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小赵不按协议尽义务,就得不到赵老先生的财产,赵老先生可以提出终止协议。

经过耐心解释,双方心里有了底,根据他们初步协商的条款,在公证员指导下又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住院治疗、丧葬规格,以及其他亲属不能提无理要求等。双方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高高兴兴地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公证员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在被扶养人去世后,享有获得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经公证后,为保护被扶养人(遗赠人)、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协议依法履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外,赵老先生还可以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附义务的遗嘱公证,明确小赵应履行合理的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小赵不履行义务,将不能享有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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