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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与外地三家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以往交易过程中,商贸公司与外地三家公司均主要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交易,电子邮箱里留存有全部交易往来的凭证。现商贸公司需要提供电子邮箱里公司交易往来的凭证作为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
商贸公司代理人方女士
由于电子邮件属于电子信息没有实物载体,且均保存在发件人/收件人的电子邮箱或相应服务器中,提交原件存在一定困难。如何是好?
公证有办法/
庭审质证时,被告对电子邮件往往会提出质证意见,虽然庭前原被告曾针对电子邮件核验了原件,但在连接互联网之后查看到的电子邮件与以备忘录样式下载并打印的电子邮件,形式上并不一致,如无法查看邮件附件等。
不同于书证、物证等形式的证据其原件一经形成便已固定,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受到电子信息技术等的影响,具有可篡改性。因此在收集电子邮件证据时,可以首先考虑通过公证的形式将电子邮件证据进行固定。在进行公证时,公证机构将从登陆电子邮箱账户开始对电子邮件证据的来源、载体、呈现形式、邮件正文及附件等内容逐步取证固定,并依法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对电子邮件进行保全并固定为书面公证材料的公证行为具有客观性,在固定证据的同时还可增强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采性,不仅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避免了当庭演示邮件的麻烦。
温馨提示
公证是适用性广、证据力强的预防性司法制度。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既能及时保全证据的真实全貌,避免证据遭损毁、灭失,又能增强电子性证据的可信度。
对于涉及关键事项的电子证据(如规章制度民主公示程序的邮件等)或者极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案件会涉及的电子证据(如发送单方解除的邮件等),应在争议发生前及时公证以进行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