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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婆婆未婚,膝下无子女,父母早逝,兄弟姐妹共四人,亲侄子阿威照料着她的起居生活。张婆婆名下拥有拆迁安置房一套,她想与侄子阿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晚年由侄子阿威赡养,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在百年归老之后留给阿威所有。因张婆婆的兄弟姐妹都还健在,为防止兄弟姐妹在其百年归老后主张房产权利,所以想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公证员说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亡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其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能尽可能帮助当事人达到其真实意愿,起到预防纠纷和顺利实现合法权益的作用。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的时候,如果扶养人已尽扶养义务,扶养人对遗赠财产享有优先权,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