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微博证据保全公证助力作者维权

时间:2023-03-27 16:56:25  来源: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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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晋江文学知名作者“某枝”委托代理人张某来到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咨询知识产权维权事宜。

通过沟通公证员了解到,其他网络作家在微博上发帖指称其写的小说有抄袭行为。现在小说影视化剧本已进入审核阶段,作为作者一旦被扣上抄袭的帽子,这会成为其职业生涯最大的污点,并且给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公证员告知张某可以通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固定证据,将对方在微博上的发帖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固定证据以便后续使用,防止对方将微博删除,日后取证困难。

公证过程

公证员和“某枝”及其代理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后,将需要固定的证据进行梳理,并根据当事人需求为其设计了详细的保全方案。为了避免证据灭失,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立即开始了证据保全公证,及时、高效地帮助当事人固定了相应的证据。

公证员提示

办理此类保全证据公证,需要提供如下公证材料:

1、身份证、

2、委托书、

3、合同、

4、电话缴费发票等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你也在生活中遇到类似侵权行为,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公证机构作为立法赋予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为当事人固定相关证据,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法条

一、《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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