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处置共同财产

时间:2023-03-27 17:00:24  来源:公证员普法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处置共同财产

现在提问——

在涉及夫妻财产处置的公证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未经另外一方允许对该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也指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为保障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中指出,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情形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进行抵押、出售等处置时,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登记一方擅自处置本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行为的有效情形:

01一方面

要关注交易对方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是否完成履行了其应尽的审慎义务;

02另一方面

也需采用综合标准,查明共有人是否有同意提供抵押的意思,能够明确共有人对财产抵押知情并配合履行的,应当认定共有人同意担保。

微信图片_20200915102440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涉外法律-为自贸港涉外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海南律师服务业主题“候鸟”法治人才专题座谈会召开

-涉外法律-即日出证!涉外公证提质增速 全力护航企业出海

-涉外法律-重庆已有九家律所开展与港澳律所联营工作 打破传统模式提供更优服务

-涉外法律-“法护启航 沂企出海”第二期涉外法律培训会在文康临沂所举行

-涉外法律-粤港澳三地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如何对接?这场会议这样说

-涉外法律-跨境贸易法律风险如何破?这场活动给你答案!“民企会客厅”第32期涉外法律服务国际贸易专场活动成功举办

-公证-《国医少年志》引发热议,中医师承关系公证来助力

-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关键时刻的“法律保险箱”

-公证-上台讲课展风采 提升技能显初心

-公证-公证服务送上门 温情关怀暖人心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

-公证-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司法快讯】抖音侵权损名誉,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