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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名为《赠与人在房屋过户前去世,其继承人居然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案例报道在微信朋友圈频繁转发。作为房产赠与人的冯先生一定没有想到自己的女儿、妻子与母亲在其身故后为了房产对簿公堂,更没有料到自己亲笔手写的赠与声明会被法院撤销。
如果冯先生当初通过公证机构落实诉求,那么结局会不会有所不同?当行为或事实经过公证后,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公信力是否会让对方知难而退,避免诉累?承载着优先证据效力的公证文书是否能得到意思确认、信任背书、司法采信?这其中有足够的空间值得探讨,遇到此类情况的当事人未尝不能向公证机构请求法律保障。
在上述案例中,事前可采取如下公证方案:
方案一
赠与合同公证+委托书公证
冯先生可以与其配偶、女儿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由其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女儿,并另行办理委托书公证,将房产过户权限进行委托,待女儿满足房产过户条件时,冯先生及其妻子无需到场也可办理权属变更。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由此可知,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有反悔的,受赠人有权请求交付。赠与人本人无权撤销,其继承人也应然无权撤销。
而委托公证的意义在于,为防止房屋过户前赠与人去世,不满足办理产权变更的手续,在过户前便将相应权利转授,免受程序阻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冯先生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在委托书中授权代理人办理房产过户事宜且明确代理权在房产过户事务完成时终止;即使出现不测,其女儿仍可以办理房产过户。
方案二
遗嘱公证
案例中冯先生及其配偶的想法是将房产留给女儿,在暂不满足过户条件时,那么也可以办理遗嘱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如冯先生与其配偶在世时就立下遗嘱,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留给女儿并进行公证,那么冯先生去世后,女儿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公证员会为遗嘱人进行释法说理、解答疑问、纠正误区,既保障了遗嘱人所立遗嘱不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又保障了遗嘱人自主意愿的充分实现。
除此之外,公证机构还可通过“录像”的方式,将遗嘱人对亲人的嘱托保存下来,用温情的形式让亲人更加理解遗嘱人的期寄,助力家庭财富和谐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