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放弃继承房屋后,居住权仍受保障,可以这样操作~

时间:2023-04-04 16:28:33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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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张阿姨到广州公证处咨询,她的丈夫去世遗留一处房屋,该房是丈夫和她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张阿姨和丈夫育有一子,她和儿子商量好,这套房屋由儿子一人继承。但张阿姨担心儿子继承房产后,自己被“扫地出门”无处居住,所以向公证处咨询自己能否享有在该房屋里居住至终老的权利。

公证有办法

对于张阿姨的咨询,公证员表示,子女继承房屋后,老人“以房养老”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避免纠纷,解决后顾之忧。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明确居住权期限、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宜。像张阿姨的这种情况,她可以与儿子通过合同公证约定,儿子享有房屋所有权,张阿姨享有房屋终身居住权,该房屋居住权从设立居住权登记之日起至张阿姨去世之日止。

当事人除了以公证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还可以公证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具备社会公信力,能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公证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丰富实操经验、法律专业技能帮助当事人对居住权设定作进一步细化和可操作性层面的法律设计,设立居住权的公证文书具备合法化、合理化、可操作性的特点,是合法权益实现的有效保障。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对于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目的是建立我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努力让全体人民居有其所。

1.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民法典第368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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