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张先生带着一则标题为“重大利好!宅地基使用权可以继承”报道来到南京公证处,咨询位于六合区葛塘街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事宜。
经了解,出生于50年代的张甲与刘乙系原配夫妻,生育了独生子张先生。2001年张先生成年后外出打工,在苏州经营一家“猪头肉”卤菜馆,生意不错,后来在苏州买房成家立业,本人户口也从六合农村老家迁至苏州。2021年初,张先生的父母亲张甲及刘乙相继离世。张先生家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张甲,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也是张甲。2021年春节过后,张先生想回老家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住宅,联系相关部门后被告知,因张甲已死亡,张先生应先到公证处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公证,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明确房屋权属归属。
南京公证处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向其解释,直接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想法不能实现: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共有,不属于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有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只有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随同农村房屋所有权继承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相关规定,公证处可以根据张先生的申请,办理张甲房屋遗产继承公证。张先生继承张甲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自然取得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利,从而解决张先生的燃眉之急,维护其合法权利。
文章开头提及的报道,主要源于去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第六条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具体表述为“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有不少人认为上述答复内容是自然资源部对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其实不然,答复仅仅是对农村房屋继承后如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答复,不能简单理解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办理继承。
常遇到哪些问题?
Q1:家住在城市的市民老张为安享晚年,想在城市附近的农村买一座老宅子再重新翻建,可以吗?
不可以!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
Q2:小刘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之后,听人说不能对房屋修缮,天天住在破旧的房屋里惶惶不可终日,生怕房屋倒塌后被收回宅基地,怎么办?
小刘是可以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修缮的。小刘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是其合法财产权利,小刘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继承的房屋进行翻建。
Q3:小王是城市居民,其舅舅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一生未婚,也未生育子女,在知道自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享有代位继承,能不能继承舅舅宅基地上的房屋?
可以继承。小王虽然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舅舅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