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融资租赁,上好公证“安全阀”

时间:2021-03-10 17:13:17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中特别指出,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让融资不难,但融资租赁那些事儿您知多少呢?

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个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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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19年12月购置了一批价值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2020年因环保升级改造急需资金,该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达成协议,以融资租赁回租方式进行融资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回租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以人民币3000万元的价格从该公司购买上述设备,同时再将此设备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租期三年,租金月付。租赁期届满,该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留购价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生产设备所有权按“现时现状”转移给该公司。该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回租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对上述《融资租赁回租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为保障债务可期,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办理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2020年3月,融资租赁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来到律政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上述《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员要求申请人审议了上述合同,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对融资行为和回租义务进行了明确告知,对某公司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随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前面的《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个人保证担保合同》,申请人双方表示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已充分了解合同的全部内容。经上述审查与面签核实,公证员依法出具了《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个人保证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要点

01公证员应当审查融资租赁出租人是否具有银监会或商务主管部门允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批文,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予以载明。如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具有以上资质,应当视为民间借贷行为,拒绝受理公证。

02公证员应当审查租赁物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名为融资租赁行为,实为借款行为的情形。在审查时,除审查租赁物的书面权属凭证,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实确认外,必要时可至现场审核租赁物。

03为降低交易风险,可以建议当事人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对融资租赁进行登记。

实践中,融资租赁类似设备“按揭”、“分期付款”购买,对中小企业的硬门槛要求较低,通过融资租赁“分期购买”,能很好的实现“小钱起步,终获设备”的目的,对大型(优质)企业则自筹资金比例低,通过融资租赁能更好地实现资金盘活。在这种操作模式下,通过公证赋予《融资租赁回租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为融资租赁保驾护航,更细致的为融资租赁行业把控法律风险,助力融资租赁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