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事件回顾
前几天,杨先生打电话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咨询,称他和妻子共有一套房产,现在妻子去世了,他的岳父夏爷爷想放弃继承女儿的遗产。但夏爷爷只能看到一些微弱的光,无法阅读,更不能签字,不知能否办理公证呢?他说夏爷爷精神状况很好,交流也没问题,平时还能做一些简单的饭菜。公证员告知杨先生可以先陪老人到公证处,再确定如何办理公证。
公证过程
杨先生陪着夏爷爷来到国力公证处,公证员了解了夏爷爷的想法后,向他详细地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并告诉夏爷爷办理放弃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夏爷爷表示自己很清楚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意味着什么,他不愿给子女添麻烦,自己想来办。虽然他看不清东西,但他有自己的房子、每个月有退休金,儿子儿媳在家照顾他,女婿孙子也能常来看望,他衣食无忧,生活得很好。
公证员审查了夏爷爷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和其他证明材料,确认了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理了他的公证申请,根据夏爷爷的意思代为起草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员向夏爷爷宣读了办理公证需要签署的文书,经反复和夏爷爷确认后,公证员指引夏爷爷在公证文书相应的位置按指印,并且在办理公证时进行了全程摄像。公证员当天就为夏爷爷出具了公证书,了却了老人的心愿。
专业提示
办理公证时,公证员会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申请人是否清楚自己做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残障人士都不能办理公证,公证员会根据特定人群的障碍特性,通过捺印、笔谈、收集十指指纹、亲属见证、向其宣读公证文件、安排手语或语言翻译、录音录像等形式补强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能力,视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能否受理公证申请。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 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