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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胡某和丈夫赵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胡某在家相夫教子,是名符其实的贤妻良母,赵某苦心经营自己的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经过多年的拼搏,两人过上了衣食无忧的生活。
起初,两人相亲相爱,随着赵某的生意越做越大,赵某回家的日子也越来越晚,两人也因此产生了隔阂。
为了让妻子放心,赵某向胡某写过几份保证书、也签订过忠诚协议,内容大致为:如果赵某对婚姻不忠诚,则净身出户,子女和所有财产都归胡某。
但夫妻关系依然紧张,于是联系了中大公证处的承办公证员。
办证过程
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向胡某详细了解了他们夫妻和家庭的情况,分别与胡某和赵某进行了谈话,了解到赵某经常晚归,是因为应酬所需,但由于赵某不善表达,才造成两人之间误会日深。
赵某表示,为了让胡某安心,他愿意把婚后取得的所有不动产给胡某。公证员将赵某和胡某约到了一起,让他们面对面地吐露倾诉心结,吐露心声,两人的心结也因此打开。
因为之前签订的保证书、夫妻忠诚协议更多的是道德上的约束,是对婚姻忠诚的承诺与保证,以及违背承诺的后果和惩罚,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且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公证员建议两人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充分征求两人的意见后,公证员为两人拟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办理了公证。
公证员说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是允许男女双方婚后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做出自行约定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一般会予以支持。
“保证书”、“忠诚协议”更多的是道德上的约束,部分条款存在无效的可能,其中对离婚后财产问题进行的承诺或约定,内容属于“离婚条款协议”,该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夫妻双方达成离婚条件该条款才会生效,在该协议生效前任意一方均可反悔。
因此,如果在二者选一的情况下,建议选择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当然,保证书、忠诚协议对于证明过错方责任,也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意义在于:首先公证人员可以从法律专业角度对约定的合法性予以把关,能够保证约定的真实、合法、有效;
其次,能够避免以后的财产纠纷,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另外,公证人员在依法办证的同时,也能对双方进行调解,有利于维系、修复夫妻双方的感情,能够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